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章程
(2019年10月20日第五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的监督工作,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委员会对奖励委员会负责,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工作,落实奖励委员会的决议。
第三条 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公正性,弘扬科学道德,反对学术不端,营造诚信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相关规则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主要包括:
(一)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中的关键环节派员监督;
(二)审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关于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
(三)经奖励委员会授权,可以对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
(四)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视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取消参加评审活动或者获奖资格等处理;
(五)监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信誉管理制度的实施,审议评审专家信誉评价记录;
(六)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承办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委 员
第五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由9—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由奖励委员会聘任。主任委员由奖励委员会委员担任。
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相关行政部门从事科研诚信和科技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员和科技、法律、政策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 奖励办负责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了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一定的法律知识;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四)热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工作;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八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二)对监督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决定或决议行使表决权;
(三)为开展监督工作,受监督委员会委托有权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相关活动,有权调阅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档案、会议档案及评审程序文件等材料;
(四)对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活动中的行为提出质询;
(五)对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及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奖励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和工作纪律,公平、公正地进行监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二)按时参加有关会议,特别在表决时必须出席,无特殊理由不得请假;
(三)根据监督委员会安排参与相关活动;
(四)遵守保密纪律,对评审中未公开信息不得擅自发布;
(五)认真听取和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六)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声誉。
第十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奖励委员会批准,取消监督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对通知参加的监督委员会会议连续缺席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二)因故不能正常履行监督委员会委员职责的;
(三)本人主动辞职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严重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监督委员会委员如在任期内出现空缺,导致委员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下限时,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增补。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和办公会议制度,由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根据情况决定召开全体会议或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下列事项应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情况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对有关异议等具体事项提出的处理建议;
(三)对重大事项提出的建议;
(四)监督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监督委员会会议须有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参加,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部分委员参加,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主要事项是:
(一)研究和落实全体会议决定事项的具体实施;
(二)研究对举报和申诉事项的处理,必要时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向监督委员会提交有关情况的报告;
(四)办理监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监督委员会可委托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监督委员会委员被提名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不得参加当年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得担任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组的评委。
与监督委员会会议内容或调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被调查项目提名单位的负责人员,不得作为调查组成员参加有关会议及调查活动。
第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办公会议作出的决策和有关重要情况,应当向全体委员通报;作出的重要决定或者意见应当提交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对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在相应的范围内通报和反馈有关各方。必要时,经奖励委员会批准后,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